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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丁别量给五十亩已上为私田。
2、:与私田及公田都不相同的田亩。
3、百姓所有私田,皆力自耕垦,不可取也。
4、实行初税亩,承认了私田主人对土地的所有权。
5、重要的是国家规定公私田租的数额,此外有横敛者,以脏论。
6、天子指定三十里的荒地,让农夫们开辟作私田,农夫家余夫可以得到分地。
7、其次是废除公田,在各家私田百亩内征收什分一的田租,此所谓贡法及彻法。
8、官田鬻卖是在私田官田化和公用水面田产化的基础上实现的,不是影响官田总量的决定性因素。
9、走马楼吴简中的吴国屯田资料表明,吴国的普通民户拥有自己的私田或佃种官田,并向官府缴纳税米、租米、布、钱等租税。
10、镇守各边的总兵等各级武官将吏,拥有很多土地,他们自己是不种田的,以当地防军为廉价劳动力,大批役使他们为自己种私田。
11、周朝行助法地区仍沿用八家为井之制,惟改私田、公田之数为百亩;而行贡法地区则将原为公田的一份另分配于人,故有九夫为井之制出现。
【词语名称】: 私田
【词语拼音】: sī tián
【词语意思】: (一)、古代井田制度,每井九百亩,八家各分配百亩,称为“私田”。《穀梁传·宣公十五年》:“井田者,九百亩。公田居一。私田稼不善,则非吏;公田稼不善,则非民。”《汉书·食货志上》:“六尺为步,步百为畮,畮百为夫,夫三为屋,屋三为井。井方一里,是为九夫。八家共之,各受私田百畮,公田十畮,是为八百八十畮,餘二十畮以为庐舍。”《孟子·梁惠王下》“文王之治岐也,耕者九一”宋朱熹集注:“九一者,井田之制…